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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:本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(父母共同)申請;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,應附他方同意書申請應備證件:(依據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)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,並提憑以下文件之一,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申請:(1)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關、機關(構)、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公民營事業機構、機關(構)、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)(2)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。(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)(3)同時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內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(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(鎮、市、區),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。)(4)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)(5)被認領、撤銷認領、被收養、撤銷被收養或終止收養。(應附被認領、撤銷認領、被收養、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)(6)字義粗俗不雅、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。(依本款改名者,以三次為限。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,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)(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。)(7)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。
注意事項:
所附繳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;另請提供其他非同戶關係人戶籍資料以利隨同變更。另須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,請攜帶最近2年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、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。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。貼心小語: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,如有特殊情況,請先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