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生交通事故后,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?
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鉴定时机
因 此,根据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规定,各地司法鉴定机构均以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(即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)时,作为评定伤残的合适时期。
鉴定时机的选择,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形:
(一)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
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,包括:肢体、脏器缺失(甚至缺损);肋骨骨折(6根或12根、无畸形愈合)、肋骨缺失(4根以上);内脏切除、修补术后;颅骨和颌骨缺损;牙齿脱落或缺失(7枚以上);颈椎压缩性骨折超过1/3;椎体粉碎性骨折;椎管内骨性占位(不包含脊髓损伤);骨骺损伤;植入永久性的人工假体损坏等。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,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“三期”评定。
(二)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
一般适用于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依据,包括: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,影响功能障碍(不含脊髓损伤);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;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;心、肺挫伤,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;肢体骨折或软组织(肌腱、韧带)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(含手、足功能);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;面部或体表瘢痕(不包含色素改变)等。
(三)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
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,主要包括:面部或体表瘢痕(含色素改变);视、听、嗅觉功能障碍;性功能障碍;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、精神障碍、大小便失禁、语言功能障碍、植物生活状态;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;非稳定性骨盆骨折等。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,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。
(四)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
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。但有时因案件的需要,根据具体情况,可放宽至损伤后6个月后进行鉴定。
(五)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
适用于: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、骨不连,以及外伤性癫痫等。
(六)未拆除内固定物的鉴定
1、内固定物不跨关节、不突入关节腔隙或者没有破坏关节囊,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,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。如:肋骨内固定、脊柱骨折内固定、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(建议意见)的。
2、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,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,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:
(1)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;
(2)因年龄(60周岁以上)、身体等原因,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,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(建议意见)的;
(3)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。
(七)疑难、复杂的损失鉴定
对疑难、复杂的伤情认定时限无法确认的,依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终结时间》所规定的治疗终结时间为认定时限。如果外伤后进行较长时间护理的,鉴定时限相应拉长,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。
凡是涉及临床证明(建议意见)、当事人申请、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,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。临床证明(建议意见)原则上由手术医院作出。
寄语
由此可见,申请伤残鉴定不可过早,也不可过迟。
过早鉴定,可能会忽视了并发症、后遗症的出现,导致伤残级别低于实际等级的情况。
过迟鉴定,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、损伤痊愈,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的情况。
来源:A5理赔工作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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